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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异议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如何有效提出执行异议、解除执行?

陈炯 许崇辉 新则 2022-12-10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第三人依法享有异议权,根据执行相关规定,第三人的异议权应当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行使,若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在实务中,倘若第三人基于主客观原因未能在异议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是否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三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呢?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例,即通过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在到期债权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成功解除对第三人执行,本文即从应对策略到法律检索展开分享,探寻到期债权异议期限届满后的救济之路。


文 | 陈炯 许崇辉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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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介绍


2022年2月,客户A突然发现名下银行账户被某中院(下称:执行法院)冻结6800万元,却不知缘何,十万火急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我们立即联系执行法院,获悉:在申请执行人B公司与被执行人C公司执行案件中,C公司不能清偿债务,B公司申请执行C公司对客户A的到期债权,2021年10月9日,执行法院委托青岛某法院向客户A的注册地留置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客户A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2022年1月20日,执行法院裁定强制执行B公司享有客户A的到期债权,随后冻结了客户A名下银行存款6800万元。


我们与客户A沟通后得知,客户A早已迁离注册地,故未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导致其未能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另外,客户A确实曾与B公司签署数份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但真实意思系名为买卖实为融资担保的让与担保行为,客户A对B公司不存任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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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


我们根据与执行法院和客户的双向沟通,在紧张梳理让与担保证据材料的同时,锁定本案的两个关键突破口:一是以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重新计算异议期,二是寻找执行法院不能以超过异议期限为由拒绝审理的法律依据。其中,前者送达程序的抗辩作为辅助后者不得拒绝审理的手段,后者是关键,因为只有找到执行法院应当审理异议期限届满后的执行异议的依据,才能确保客户A免于被执行的不利后果。


确定策略后,我们多次与执行法院沟通争取,执行法院最终同意在客户A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前暂不划扣冻结款项,但就能否审理客户A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异议申请的态度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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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通知送达程序问题


鉴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直接涉及第三人实体权利,必须确保有效送达且保障第三人异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何为“直接送达”,最高院执行局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的解释是“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执行法院在客户A早已搬离的注册地采取的留置送达行为并不符合直接送达的要求。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在执行异议申请中首先阐述了送达程序存在瑕疵,请求重新送达,给予客户A在异议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的机会,退一步讲,即便争取不到重新送达的结果,在第三人并不知晓履行通知的情况下,亦应在超过异议期限外给予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机会,在程序和情理两个层面给执行法院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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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议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异议的问题


1. 找到关键依据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中认为: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21年出台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二),针对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的应根据最高院的上述答复精神得到司法救济。


2. 执行法院如何审查


[2005]执他字第19号最高院答复是我方异议申请得到救济的关键依据,但最高院答复中只提及“应当得到司法救济”,接下来问题是,执行法院应采取何种审查方式?


众所周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即异议期限内的异议审查方式为不予审查,但并无异议期限届满后异议审查方式的相关规定。


针对超出异议期限审查方式这一问题,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第24条提到“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以其对被执行人不存在到期债务为由提出异议的,应根据最高院答复精神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即异议期限外提出的异议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显然不同于异议期限内的不予审查形式。


经进一步检索,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毛x勇、陈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中认为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方式予以实质审查,该裁定书中具体阐述为:


“福鑫大酒店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是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后,福鑫大酒店的地位相当于本案的被执行人。《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2021年修订后第232条)规定进行审查。据此,福鑫大酒店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后,仍然可以以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提出执行异议【参见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507号】。”


基于上述最高院裁判观点及江苏高院的执行指南,针对到期债权异议期限外提出异议的审查方式,区别于异议期限内不予审查的方式,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232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即第三人在异议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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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收官


基于上述代理策略和法律检索,我们提交了有理有据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完备的证据材料,最终四川某中院于2021年4月,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解除对客户A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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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


1. 建议企业法人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办理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防止法律文书送达至注册地址后不能及时获悉,延误相关法律权利的行使;


2.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除确实对被执行人存在已到期且数额无误的债务且不存在抵销等情形,建议第三人务必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因执行法院不予审查,更能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3. 因主客观原因第三人未能在到期债权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期限届满后发生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的,均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行为异议的条款提出书面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实质审查。




参考法律规范:

1.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49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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